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84 號聲 請 人 黃川庭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2 號民事裁定未確實調查律師提供之偽證,且不遵守建築技術規則第 60 條及民法第 184 條規定,違反憲法第 15 條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高雄市政府放縱不處理,應負憲法第 24 條國家賠償責任。
二、按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收受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2 號民事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