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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8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88 號聲 請 人 彭恢華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96 年度選偵字第 6 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未依法移轉管轄適時審判,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