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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9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91 號聲 請 人 林采民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誤植為同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是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86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