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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9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99 號聲 請 人 黃雅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27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 條與第 16 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予以廢棄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關於系爭規定所持之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基本權利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