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03 號聲 請 人 李志鴻上列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等規定發布通緝,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在第一次開庭時沒有出庭,而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等法定應有程序發布通緝,因此被持槍員警帶回歸案並有多間派出所員警打電話給聲請人,嚴重侵害其受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59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