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0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09 號聲 請 人 陳佳音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1442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008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