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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1 號聲 請 人 朱修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383 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 號、訴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二、三及四 )均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屬系爭判決一及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及四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及四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