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19 號聲 請 人 許煌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6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71 條,行政訴訟法第
298 第 1 項、第 2 項、第 302 條及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