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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24 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查聲請人業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且仍於審理中,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