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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2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

彭玉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1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