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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44 號聲 請 人 徐有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8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經裁定補正後仍未提出,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