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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85 號聲 請 人 黃立明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假釋案件,認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因臺東泰源技訓所認定聲請人符合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於刑期中不得聲請假釋之規定,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之准許機關為法務部,臺東泰源技訓所僅為法務部下之二級機關,無權否准聲請人所為之假釋申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