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97 號聲 請 人 徐世宗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事件,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未受理其聲請,且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92 條第 2項規定 (下併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聲請釋憲訴訟權,均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對前項裁定救濟及解釋憲法。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