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1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18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