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47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58 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58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結果使詐騙集團利用無知領款車手之責任,全部歸由聲請人承擔,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