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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4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48 號聲 請 人 潘明讚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