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4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49 號聲 請 人 楊正勇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覆字第 53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最高法院 83 年台覆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 22,000 元而告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性,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語。

二、查臺灣高等法院於作出 82 年度上訴字第 3042 號刑事判決後,依職權送請最高法院覆判,經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61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