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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87 號聲 請 人 許誌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1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 475 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