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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97 號聲 請 人 曾國軒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353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3353 號刑事判決,僅以被告曾自白其有 7 次性交行為即認定其有 7 次犯罪行為,顯然欠缺補強證據;且認其於不同階段陳述互有矛盾,僅屬對於性交行為次數多寡之枝微末節陳述,忽略性交次數多寡涉及其受判罪數及量刑問題,均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