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98 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299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律師協助及法律扶助保障。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聲請人又主張其為精障患者等,聲請律師協助及法律扶助保障等語。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此部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