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310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對憲法法庭 111 年黨裁字第 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經憲法法庭 111 年黨裁字第 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77 條規定欠缺人民聲請之要件及政黨法欠缺相關法制,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剝奪司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
39 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