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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37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379 號聲 請 人 朱旺星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8 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不許聲請人以課予義務之訴訟類型救濟,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2. 系爭判決中,假釋審查委員會有未完全審查應審酌事項之情形,且僅以聲請人入監執行前所犯強盜故意殺人等罪之犯罪情節,認有重新考核之必要,不符悛悔實據之判斷理由,形同恣意判斷,而聲請人對於該審查會之反對假釋意見,未有申辯之機會等,均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3. 系爭判決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准聲請人合併提起其他訴訟並為合併審理,使聲請人無從依監獄行刑法第 118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平等權受損提起訴訟救濟,應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6 號行政訴訟判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所為之解釋與適用,究有何牴觸憲法以致違憲侵害其基本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