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42 號聲 請 人 顧進銘上列聲請人因戒治處分執行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懲罰書(下稱系爭懲罰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懲罰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