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43 號聲 請 人 李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290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