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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51 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83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定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處,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不合,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09 年 3 月

26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所述,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