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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5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52 號聲 請 人 張坤和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東簡字第 42 號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 1 號、106 年度家訴字第 10 號、第 11 號、107 年度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110 年度執事聲字第

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等其他案件(下合稱系爭裁判),均未被審理即駁回,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客觀尚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