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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5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59 號聲 請 人 洪潔如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條人身自由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桃園市者,其在途期間為 3 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經扣除在途期間後,應於 111 年 7 月 7 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惟聲請人遲至 111 年 8 月 2 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