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66 號聲 請 人 陳建宇上列聲請人為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毒聲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毒聲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有足夠證明而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情形,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毒抗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本件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