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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87 號聲 請 人 林憲同上列聲請人為律師懲戒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108 年度台覆字第 8 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47 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憲法法庭變更判決,理由援用前次聲請之文件。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34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