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93 號聲 請 人 林進益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陸軍後勤司令部「 88 年度判字第 44 號判決」判決並執行完畢。聲請人認法院判決應適用刑法第 49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應適用累犯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敘明究為何法院裁判及其適用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