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聲 請 人 張慶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943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40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7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調查證據方法有所不當,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