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10 號聲 請 人 朱旺星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4 年度毒抗字第 58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受處分人,得就檢察官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為申辯與依賴辯護權,法院亦毋庸經受觀察勒戒人到庭參與程序、陳述意見,即得裁定強制戒治,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418 次、第 1423 次及第 1528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