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18 號聲 請 人 謝旻蓉送達代收人 謝芳怡上列聲請人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5 條規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 335 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千元折算壹日,聲請人不服,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同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憲法審查之理由。至聲請人所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審查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及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