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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2 號聲 請 人 陳祥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109 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聲減字第 3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聲減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抗告,核與前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