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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6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62 號聲 請 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 109 年度憲二字第 522 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 109 年度憲二字第 522 號案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