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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6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67 號聲 請 人 廖啟明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6 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