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6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68 號聲 請 人 周金蔴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