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81 號聲 請 人 曾昱翔送達代收人 曾逸生上列聲請人為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5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5 條、第 191條及第 183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條訴訟權、明確性原則及誠信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