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37 號聲 請 人 許凱傑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均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執字第5235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之執行過程、相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之判決過程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41 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及第 47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條等規定之疑義。
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