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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4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46 號聲 請 人 施秀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22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侵害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臺中市者,其在途期間為 7 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其於

111 年 9 月 19 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