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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75 號聲 請 人 鄭蔡招琴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728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7 年度裁字 202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農企字第 0980167116 號函及財政部 99 年 1 月 7日台財稅字第 09804765270 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釋),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9 條租稅法律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 172 條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