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78 號聲 請 人 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2233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僅以同案其他被告片面之詞、不實指證作為裁判依據,在程序與理由上矛盾,論理嚴重瑕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就原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撤銷發回,系爭判決一、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且系爭判決一、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