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82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為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決議聲請再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大法官 110 年度憲二字第 492 號不受理決議後,有聲請再審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憲法訴訟法並無再審制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