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87 號聲 請 人 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書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