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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90 號聲 請 人 詹民進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75號民事裁定(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 1003 條之 1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施行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 111 年 9 月 19日始收受聲請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