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91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125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錯誤援用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第 5 項規定,違背聲請人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75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