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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57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金上訴第

131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援用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919 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剝奪聲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之權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系爭判決既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