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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60 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補充裁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與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地價稅及重新審理等事件,因地政機關之不法行為,致聲請人之財產權長期遭受侵害,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76、

77 及第 78 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仍未依新事證裁判,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不備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