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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6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62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8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交上字第 343 號判決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86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有何違憲之處為由,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與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相違背而牴觸憲法,爰聲明不服。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