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65 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89 條、第
95 條、第 253 條、第 256 條、第 258 條之 1、第 319條、第 329 條、第 376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易字第 770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